考试作弊非小事!下列9种情形之下,认定为犯罪!
【案情】
北京警方接到举报,有人公然在互联网散布全国某专业技术资格考试“VIP保过”信息,竟有考生心存侥幸,花费数万元妄想蒙混过关。在考试即将举行的前一天,嫌疑人鲁某、代某某等人组织考生到燕郊一宾馆,向他们发放考试作弊器材,并现场进行了培训。9月9日,专案组部署100余名警力在相关涉案场所及嫌疑人落脚点准备实施抓捕。最终,一举抓获嫌疑人10名,并查获从事作弊活动的考生20名。
【说法】
组织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集团式作案方式,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