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解除了合同,开发商剩余的资产进行拍卖后,还要偿还银行的贷款,还要付施工单位工程款。这些资产都还不够偿还上述单位的,怎么可能还有钱给购房人呢?打官司也白打……”
因此,有一些购房人选择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坐等开发商的剩余资产被瓜分殆尽。
实际上,购房人的基本债权优先权是要优于银行的抵押权、要优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优先权的。这种优先权并非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所以很多人不知道。
但是,这种优先权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所确定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的,也是各个法院应当遵循的。
不过,每种优先权都要当事人及时地去行使。当遇到烂尾楼时,您如果坐等开发商的剩余资产都被瓜分殆尽,再去行使债权优先权的话,那么再好的优先权也白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