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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

2020-04-23 15:15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近期,不少地方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从重处罚的9种情形,其中包括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黑恶犯罪,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等。

  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数量逐年增加

  据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虽然从整体上看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数量逐年增长。

  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

  “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无论是对社会和谐稳定还是对未成年人成长都危害极大。”

  此外,有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自编顺口溜“只要不碰八大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行为),天塌下来都不怕”,在组织成员中传播,诱导一些未成年人加入该组织;有的黑恶势力刻意招募、拉拢未成年人,在案发后故意安排不满十六周岁的成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还有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寻求刺激、好奇的心理,以容留、教唆吸食毒品等方式引诱未成年人加入,以达到任意控制未成年人的目的。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5类人员将被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

  《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是指: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此外,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意见》还要求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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