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医保发〔2020〕35号),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血清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费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诊疗方案最新版明确的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允许参保人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血清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费用。
此前,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转发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大医保发〔2020〕33号)对辽宁省各地指定的允许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血清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医疗服务项目。
具体价格标准:
①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60元/项(相关检测试剂除外)
②血清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30元/项(相关检测试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