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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抢公章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2020-04-27 13:35

  当当争权再次上演,李国庆“抢夺”当当公司公章备受瞩目,随后,当当公司召开媒体沟通会隔空反击。成为当天最热闹的财经新闻。

  除了吃瓜看热闹,那李国庆夺公章是否违法?当当网宣布公章作废是否符合规定?公章就能代表控制权?夫妻店的股权如何分割?代持儿子的股份的权利归谁?李国庆是否有权要求分红?夫妻店如何避免“夺权”闹剧?

  对此,新京报记者邀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以上关键问题作出专业解析。

  抢到公章是否就抢到了当当?

  新京报:李国庆抢公章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赵占领:抢公章的行为,从形式上讲可能不是很妥当,但是否违法,不能够简单地判断,它涉及到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问题。当当网先是在4月24日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决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再召集会议做出董事会决议,选出李国庆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

  因此,如果这两个决议都有效的话,虽然抢公章这个行为可能不是很妥当,但并不违法。目前关键是要判断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这个我们要接着谈。

  韩骁:其实公章的控制权纠纷关系到公司内部的管理纠纷,国家公权力不应该过分介入,公章的管理应该是因公司而异。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公司公章的保管都有相关规定。

  现在的处理方式是,公司要不依据相应的管理制度,要不依据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但目前国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抢公章行为的对错,需要公司自己进行判断,但是我们认为并不违法。

  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进行解决,如果李国庆对公司不享有控制权,那么这一行为可能违反我国《股权法》的相关规定。尽管目前消息披露李国庆当选当当网的董事长,我认为控制公章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抢夺的行为还是欠缺妥当。

  目前,李国庆通过股东会决议获得的公司控制权存疑,因为双方关于他在股东会的比例说法不一,需要进一步查看公司的规定。如果李国庆没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获得公章的控制权,那么对公章就属于无权占有的行为,对于这种无权占有的行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同时司法实践当中,公章还可以通过多种行为进行补办,比如直接通过法人及公司进行补办,但是怎么证明这是一个公司的行为,一般只有有公章才能代理,所以这就是一个恶性循环。

  新京报:那么抢夺了公章就可以夺回公司的控制权吗?还是说需要其他条件?

  韩骁:其实公章不等于公司的控制权,公司的归属权需要通过有效的股权会做出决议。但有一个问题是,中国与国外的管理制度不太一样,国外很多国家是通过签字,它们没有公章的概念;但中国是认公章,所以公章有无的行为在表面审查阶段可以代表公司的行为,就像补办公章时也需要有以前的公章的授权。只能说公章对公司有一个有限的控制,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夺得了公司的控制权。

  赵占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第一,从法律角度来讲,他有没有通过工商变更登记,虽然现在当当网有了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但是现在李国庆还没有成为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这就是没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目前的情况下,尽管拿到一份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工商部门是否会认可?会给他做工商变更登记?实际上是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从这一点看,如果他没有完成这种变更登记的话,至少在法律形式上看,他还没有实现对这家公司的控制。 

  第二,李国庆对公司的控制,实际上还需要包括事实上的控制。李国庆只是实现了第一步——拿到公章而已。但仅仅拿到公章是不够的,还有对财务账户、人员和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

  今天李国庆也表示,拿到公章只是第一步,下一步是组班子,然后是进驻当当。实际上这几个步骤都完成了,才有可能在事实上达到对公司的控制。而法律层面的控制,可能还会发生一些法律纠纷,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关来认定。

  新京报:当当已经宣布将所有的公章都作废了,公章作废这个行为是需要走一些法律流程吗?还是说单方面宣布作废就可以了? 

  赵占领:作废是有流程的。首先需要有公告,公告有一定的期限,然后需要重新去公安部门刻章、备案,要履行这样程序的,如果只是单方地声明作废,在法律上讲可能没有效。我相信当当网后续会有这样一些行为。

  但目前存在一个问题,刚才韩律师也提到,现在在没有掌握公章的情况下,去做这一些公告或者申请的行为,怎么证明是公司的行为?这就是悖论。所以它还存在这样一个操作的难题。一般情况下,有公章的声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新京报:李国庆利用了当当网的公章发了一个声明,这个声明现在可以视作是公司的一个声音吗?或者说是一个有法律效力的声明吗?

  韩骁:在公章还没有被废止的情况下,声明是合法有效的,是代表公司的一个行为。 公章作为公司经营和管理上重要的凭证和工具,加盖公章的行为,其实就是一个公司合法权利行使的方式。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当然属于公司意识范围。如果李国庆对自己拿公章进行了一个授权,同时公司对外进行一个盖章的行为。如果有这两项的话,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是一个公司的行为。

  即使这个人在公司没有任何的一个任职,他也可以作为一个公司的代理人,行使相应的一个权利和相应的一个义务。这些都是可以的。所以并不代表说李先生不在这个公司任职,他就不能代表公司行使的相应的行为。

  新京报:当当公司的说法是李国庆已经不在公司有任何职务,仅仅作为股东他有权利掌管公章吗?

  韩骁:这得看公司有没有相应的章程。一般我们都要求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来持有,或者让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或等持有。但是由于我目前没有看见当当相关的管理文件,这需要具体来看。

  赵占领:公章现在在李国庆手里,他尽管没有职务,只是一个股东,但是他也可以代表公司作为授权人、代理人他从事一些行为,这是没问题的。 另外一方面,因为现在有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如果要推翻李国庆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讲,需要把股东会决议认定无效,才有可能实现这一点,否则的话,目前僵局是很难解决的。包括像当当对外所作的声明,说公章作废,目前来讲,并不是直接简单的说一句作废,公章就完全没有效力了。法定程序还没有完成,把公章作废的法定程序还没有完成,那么这种情况下,李国庆持有公章对外签署合同等,都可能是有效的。

  孩子持有的18%股权是最新变数,表决权归谁?

  新京报:目前李国庆和俞渝还没有离婚,如果召开股东会表决比例该如何算?

  赵占领: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争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然后设立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来讲股权是平分的。但这个平分只是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在现在没有离婚或者说离婚诉讼还没有终结的情况下,那么双方各自都只有名义上的股份,应当按照这个来去行使表决权。

  因为尽管夫妻的股权是共同财产,但是这个财产指财产权利,而且股权里边有很多是身份性的权利,比如说像表决权等,它是一种身份性权利,专属于名义上的股东。目前来讲,在没有完成离婚分割的情况之下,按照实际持有股份去进行表决,存在一定的问题。

  韩骁:我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夫妻之间有一个对内的效力,夫妻共有财产的效力不可以突破其相对性,不可以打破影响和股东名册和工商公示股权信息的效力。 公司股东在决议、进行表决时应该严格遵守公示的股权结构,来进行一个表决,否则其实我们认为有违有限公司资格性和人合性的一个根本,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一个利益。 

  我认为其实是应该按照他们各自的一个份额进行表决。按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的议事程序、表决程序等,应该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比如股东会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通过。

  所以如果李国庆夫妇之间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这种说法我认为并不准确。

  新京报:按照目前工商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显示,俞渝的持股超过6成,当当的说法是俞渝的持股有52.23%,李国庆在还没离婚的情况下能做出表决吗?

  赵占领:这个问题有争议,个人认为应当按照工商登记系统中所显示的股权比例进行表决,如果离婚完成,或者双方达成了协议了,可以按照实际持股的比例。

  现在情况多了一个新的变数,双方的孩子持股18%,如果情况真实,即使按照李国庆的算法,他实际股份比例达不到46%,可能40%以下,再联合其他小股东加起来可能也不过半数。

  新京报:我们接着谈一下代持的问题,因为他们儿子的股权由两夫妻代持,那股份代持者能够行使表决权吗?

  韩骁:代持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前提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程序。隐名股东如果要行使表决权,必须进行显明化的处理。经公司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表决权。 如果没有经过显明化处理,没有相应表决权。

  新京报:刚刚说到登记,是只要登记在工商信息系统?还是公司内部章程?

  韩骁:一般我们认为两个都应该进行相应的登记,目前需要根据当当公司的公司章程,才能进行有效判断。

  赵占领:要先分清楚,代持的股份来源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签委托协议代持,代替行使股东的相关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这是一个暂时约定。 

  还有一种情况,他的股份来自于其他股东的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需要履行,如果没有履行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除非慈善赠与不能撤销,比如,承诺捐款,然后不捐了。有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这个案子,如果说真的存在代持的话,会很复杂,也会成为包括双方离婚诉讼的焦点。目前我们现在没有掌握一个非常全面的信息,很难做出判断。 

  新京报:假如,当时他们俩的儿子是因为没有到法定年龄,才有这个代持安排,如果儿子现在达到了法定年龄,是否能够直接去行使表决权的?

  赵占领:夫妻共同财产来赠与的话,儿子没有实际履行。夫妻一方能否撤销呢?撤销赠与这是可以的,只是说到底是持有9%,还是18%的问题。

  韩骁:如果孩子到18岁,必须进行相应的显明化处理。如果离婚前已经对财产进行了赠与,而且双方都同意,那就合法有效。只要够法定年龄,进行相应变更。 

  新京报:赠与的股份要先经过一个公开登记的过程,然后才可以接着去行使这个表决权是吗?

  赵占领:对。必须要做工商变更登记,然后才属于履行了赠与合同。如果没有变更,意味着还没有实际履行。 

  夫妻创业应做好提前规定避免股权纠纷

  新京报:因为现在夫妻店其实还挺多的,两夫妻之间可能在这种创业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股权上的分配,你们觉得这种东西应该婚前是应该需要做一些协议?

  韩骁:夫妻店要从股权的比例来进行一个安排,特别是做家族财富传承的时候,要进行了一个有效的规制。如果内部有约定,同时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是可以的。 

  现在婚姻非常的不稳定,很多的企业包括创始人,都没有进行一个有效的婚前的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建议进行婚后的财产的明晰,可能更有利于企业未来长久发展。

  但这是一个非常有难度的事情,如何说服配偶同意签字,其实也很难的。特别是老夫少妻的情况下,都会签订婚前财产的一个公证,这也是有效规避股权争议的一个重要的方式之一。

  赵占领:夫妻作为共同的创始人的公司这种情况是更复杂的,而且也更容易出现问题。 当当控制权的之争持续很多年。 需要创业之初或股权设立之时,把股权设置明细化,设置的一个股权结构,来提前去规避这些问题。

  所以,在此也建议读者,如果有相关的创业,或者有这种企业经营的情况,提前要做好准备,未雨绸缪。 

  新京报:如果双方真的离婚的话,他们所持有的股权一定是平分?有没有存在一些其他因素,会影响股权的分配比例?

  赵占领:这家公司是夫妻共同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孩子代持部分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再讨论。如果不考虑这个问题,我们只判断他夫妻俩各自持有的股份,原则来讲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平分。 

  韩骁:平分概率很大。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与比如忠诚义务等都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基本都是平均分配。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藏匿重大资产的行为,对夫妻呃分割财产会有一定的影响。孩子是否是未成年人?也会对夫妻的分割财产有一定的影响,剩下的因素基本都不会太多影响。

  新京报:今天谈到一个分红的要求,李国庆要求当当网分红的要求,作为股东的他有权要求公司进行分红?

  赵占领:分红是股东一个基本的权利,就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最起码的权利之一。当然公司实际上是否分红有很多因素考虑。 从公司法角度来讲的话,如果连续几年不分红,但又盈利,股东是可以要求分红的。

  李国庆要求分红不能说他完全没有道理,但从当当公司角度来讲的话,不分红也不是说为了抵制李国庆,可能更多还是为了公司本身的发展考虑。

  韩骁:股东基于他的股东身份是完全可以要求进行分红,是否进行,还是公司层面上来进行一个决策,他要履行相关的,比如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相关的一个决议。 要看公司的相应的章程的一个约定,分红不是必然的,只能说他有权利进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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