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该案共有15名被告,除了黎智英外,还包括李柱铭、杨森及何俊仁,前香港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工党李卓人、公民党吴霭仪,现任立法会议员梁耀忠等。其中5名被告,包括李卓人、梁国雄、何俊仁、何秀兰、陈皓桓原本被控以公告未经批准的集结罪,警方在案件审讯前,加控5人煽惑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而原有的控罪则保留作交替控罪。案件将转至区域法院审理。
黎智英在该案被控两项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及两项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黎智英与李卓人、杨森另涉去年8月31日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件,同被控一项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案件于5月5日在西九龙法院首次提讯,18日将再审讯。
报道称,根据《公安条例》第十七条A(1)(d),“公告未经批准的公众游行”可处第三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公安条例》第十七条E(2)(b)列明,任何人参与或参加,或煽惑他人参与或参加该公众聚集,即干犯“煽惑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可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