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记者了解到,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前,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赃追逃活动的开展。
2012年刑诉法修改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表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国际追赃追逃工作意义重大。之前我国司法机关要求境外相关机构协助追缴涉案财产时,境外机构一般都会要求我国出具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程序,导致我国在提交追赃没收申请时难有成效。
“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创设这样一个不需对犯罪行为进行实质性定罪处罚的特别没收程序,既履行了我国的国际公约承诺,又为我国的国际追赃合作铺平了道路。有利于切断潜逃境外的犯罪分子的经济来源,促使其尽早回国投案自首。对潜在的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内心震慑,有利于追逃防逃追赃一体推进。”韩晓峰说。
据透露,自2012年刑诉法修改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后,各地检察机关适用该程序办理了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2018年以来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30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5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