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政府召开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书坚,针对疫情期间备受公众关注的“哄抬物价”现象,作出了掷地有声的发言。对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发“国难财”的行为,王书坚表态称:“要罚得他倾家荡产。”与此同时,他还介绍到,山东是全国率先发文明确“哄抬物价”的定义与标准的省份,省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也是在这一标准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展开了执法与处罚。
自从春节前夕,钟南山院士明确宣布新型冠状病毒可以人传人以来,哄抬物价的现象便在各地出现。一方面,这种现象可能大大提高各地民众的生活成本,给民众在安全防护和日常生活上带来了严重的不便;另一方面,这也会在某些物资实际上并不缺乏的情况下,人为促成“抢购潮”,加剧民众心中的恐慌。因此,由市场监管部门出面,对此类行为加以打击,对匡正市场秩序,稳定人心而言,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尽管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借助疫情哄抬物价的行为理应受到打击。但是,究竟怎样的行为才算“哄抬物价”,有关部门又该以何种方式展开打击,却不是一个那么容易回答的问题。不论是否处于疫情期间,任何商家销售商品,都是要获取利润的。既然要获取利润,就意味着商品的销售价格必然会高于其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断一家商家究竟是合理定价还是哄抬物价,不同的人很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在一些人眼里,商家赚上一两成的差价,便有“哄抬物价”的嫌疑,而在另一些人眼里,商家就算赚上十成,可能也算不得什么。因此,倘若任由执法者以主观标准对“哄抬物价”进行裁量与处罚,既有可能“误伤”合理经营者,也有可能“漏过”恶意抬价者,只会造成混乱与不公。
为此,对各地政府而言,针对“哄抬物价”制定合理、统一、明确的标准,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在这一点上,山东省为其他地区作出了表率。根据山东省的规定,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购销差价超过35%,即构成哄抬物价行为,将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35%这个标准,既给商家留出了充足的盈利空间,也确保了消费者能够以相对平实的价格买到急需的商品,很好的平衡了买卖双方的需求。与此同时,这样的标准也为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同时摒除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这种统一的标准,不仅能让市场监管机构更有执法的底气,也能让合法经营的商家理直气壮地凭良心赚钱,而不必在定价问题上左右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