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一审。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就规定草案作说明。
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全文共三十二条,明确了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携带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等七大类严格禁止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同时提出,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高风险人员就诊可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可回避诊疗。
规定草案明示列举了七大类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具体行为,任何人不得为之。
(一)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
(五)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
(六)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行为;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第四项规定,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拒不寄存的,依法收缴,并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多次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医违法犯罪人的处罚情况,将共享到国家和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