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上海市体育局等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其中设置的健身卡“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引发网友热议。
冲动办了张健身卡,7天未消费可退卡!这样的“后悔药”你喜欢吗?
“七天冷静期退费”有前置条件
《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冷静期内,消费者如未开卡就可退款。这对于保障冲动型消费者的权益,减少投诉纠纷有重要意义。
但需要提醒的是,“七天冷静期退费”有“未开卡使用”的前置条件。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开卡(会员卡启用时间)的时间节点,一旦开卡入场使用将直接起算会籍期限,即使仍在7日内,都不再适用于冷静期退费条款。
其实,上海并不是第一个提出健身卡设置“七天冷静期”的城市。
今年10月22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曾倡导健身行业“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深圳市多家健身企业也积极响应号召,向消费者承诺:“付款后七日内未消费的,可全额退款,不捆绑销售私教服务。”
毫无疑问,“七天冷静期”给予了消费者一个缓冲期,一时冲动办理的健身卡,再也不用“跪着”练完了。
健身卡该不该设“冷静期”?网友:希望全国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