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草案强调,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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