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张慧玲在判词中表示,未经批准集结罪没判刑指引,法庭判刑时必须考虑案情的所有环境情况,认为西九龙法院裁判官王诗丽“借镜”案例量刑的做法没有不妥,亦没有任何原则性错误。
张法官认同黄之锋案件中所涉的非法集结罪,与本案未经批准集结罪的罪行元素不同,惟两罪均涉群众聚集、公共秩序以及人身安全等议题。张法官表示,即使控方在本案毋须证明是否出现暴力或破坏社会安宁的情况,不等同法庭判刑时不需作有关考虑。张法官形容本案案情非常严重,判处即时监禁“以儆效尤”属正确判刑。
张法官又指出,根据案发片段和周庭承认的案情,同案被告黄之锋当时“明显”煽惑他人围堵警总和堵塞两个出入口,周庭则在旁附和,形容她“是当时群众认识的公众人物”,亦以领导角色,积极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加上其刑期“不可说是‘很短’”,故周庭在未能证明其上诉成功机会高的情况下,法庭不会自动批准她保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