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可欺
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下称“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结案。某公司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求均无异议,而且已针对存在问题全面开展整改。这是值得庆祝也是所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都应当警醒的时刻。
如何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在线侵害,特别是隐私侵害、性侵害等,是全世界关注的议题。各国普遍采取了严格划定红线,严惩在线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立法与司法模式。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我国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面前,任何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都不存在任何可以“合理”侵犯孩子的理由。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遵循国际惯例制定了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于相关责任主体如何履行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提出了细致的要求。例如“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第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第八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第九条)等。
但是,很多网络运营者对上述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因为小孩好欺负——幼弱的孩子们往往不懂、不会也没有能力为自己的利益发声。
孩子的利益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一制度设计,进一步解决了曾经长期存在的谁来为沉默的孩子发声,以及如何发声的困境。
在我看来,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诉被告国内某短视频公司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是生动的“法治教育”案例。此案告诫那些漠视未成年人权利者——“孩子不可欺”,除了父母等利益相关者外,在孩子身后还站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检察机关。此案也警示那些侵害未成年人权利者,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也有“牙齿”,只要侵害未成年人权利就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当然,我也希望有一天,这种代价足以让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者“胆战心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