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
仍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转化财产
南昌男子曾某这一举动
最终自食其果!
2010年5月以来
时任南昌市某村支书的熊某(另案处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依仗宗族势力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垄断村周边工程业务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
2013年底
熊某告知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新建县人民政府(现新建区人民政府)将在网上拍卖某村范围内一块土地,其可以通过运作使南昌某房地产公司以底价购得该宗土地,但需收取“活动费”。
2014年1月29日
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根据熊某的要求,利用该实业公司的账户接收了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前期“活动费”500万元人民币。
同年2月13日,南昌某房地产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买并以起拍价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
2014年3月6日
为了顺利获取后续“活动费”,熊某安排朋友陈某与张某的妻子洪某合伙成立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房地产公司的子公司签订总价4358万元的《南昌市某项目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并用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接收该房地产公司以支付合同“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活动费”,共计3200万元。
后曾某受熊某指使,采取提供、使用上述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提现等手段帮助熊某将上述赃款在熊某妻子等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2016年11月16日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熊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被告人曾某得知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以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南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虚假的合作协议书,意图为熊某收到的“活动费”进行隐匿。
被告人曾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提现等手段隐匿人民币3700万元的来源、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据此,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微信公号“江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