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常会招用一些临时工、实习生等,在给这些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时,是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要求对方提供发票,或者制作内部凭证呢?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条规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 ~ 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 ~ 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
(二)涉税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务报酬支付时,有两种形式:
(1)只要每次(日)金额在300到500元之间,便可让劳动者去税务部门代开免税的发票,办理结算。
当然,按月结算的,只要累计应税劳务在5000到20000元之间,仍然可以免税。
(2)如果没有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只要支付金额符合以上政策的起征点规定,付款凭证中载明了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依然可以作为有效的凭证。
本文摘自 降低税负: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节税技巧实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