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上讲,保险可以说是最为复杂的金融产品,从本质上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一句话就可概括其核心精神。为了使保险能持续运作,需要建立以下几个机制。
1.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既然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那就需要将大量的同质性的风险集合在一起,约定的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就将归集起来的保费支付至受损方,达到赔款分散的效果。
2.科学公平的厘定保险费率。保险费收取多少,并不是由保险公司单方说了算,收取太多,投保人不愿意付,收取太少,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所以,保险公司通常聘请通过专业训练和资格认定的精算师计算保险费。
3.建立与保险责任对应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就必须履行承诺。一旦约定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必须按照保险合同支付赔款。为了有充足的资金用于赔偿,各地监管机构都要求保险公司计提充足的准备金,这同样需要精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审慎原则计算准备金。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会进行投资运作,并不是放着不动。
4.偿付能力充足性监管。即使保险公司的准备金现在充足,也很难保证未来一直充足,特别是投资在波动性比较大的资产上,假设下跌若干百分点,准备金就可能不够了。为了防范此种情况,各地监管机构要求在准备金之外储备一定金额的安全垫,以防止准备金价值波动引致的资不抵债。法定最低的安全垫,称之为“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
5.订立保险合同获得法律保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关于风险转移的交易,是以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来约定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