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反腐力度持续从严,又有中小银行高管的审判结果出炉。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锦州银行原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某的刑事裁定书。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万元,并对违法所得及相关孳息予以没收、返还锦州银行。
然而,在二审上诉中,孙某力主受贿的1000万元系“经锦州银行时任董事长张伟同意”,相关款项应属关联交易而非受贿;且自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要求。
实情究竟如何?二审法院对此又如何认定?来看详情——
锦州银行工作17年
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首先来看孙某的过往履历——
裁定书显示,孙某出生于1977年7月,研究生文化,曾任锦州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根据锦州银行在港股市场披露的简历信息,孙某于2003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并获得企业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毕业当年孙某即加入锦州银行,在研究发展部工作多年。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孙某担任锦州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锦州银行顺利完成港股上市后,2018年2月孙某获委任为锦州银行执行董事,同年12月获任联席公司秘书。
2020年1月,锦州银行发布公告称,其董事会宣布孙某由于该行工作安排的变动,辞任联席公司秘书一职,自2022年1月20日起生效。彼时锦州银行表示,孙某确认其与董事会并无分歧,且无与其辞任有关的其他事宜需关注。
2020年11月,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经辽宁省纪委监委批准,孙某被锦州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5月20日,孙某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
公开信息显示,锦州银行前身为创建于1992年的锦州市城市信用社联合社,此后多次经历机构性质变更及更名:1997年1月组建锦州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10月更名为锦州市商业银行,2008年4月更名为锦州银行。
一审判决认定,1997年锦州银行成立时,其性质为国有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2018年8月,锦州银行国有股份全部转出,2019年9月,锦州银行再次成为国有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锦州银行自成立以来,国有股份未超过50%,直至2020年9月3日完成增资扩股,国有股份比例超过50%,成为国有绝对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
由于孙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现2016年至2019年9月中旬,根据锦州银行股权性质的变化,孙某也阶段性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裁定书显示,2015年10月,孙某被中共锦州银行委员会任命为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于2016年11月被中共锦州银行委员会任命为锦州银行董事会秘书并经原辽宁银监局核准,于2016年12月被中共锦州银行委员会任命为总行战略发展部经理(兼)。
法院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案中,孙某系经中共锦州银行委员会任命为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锦州银行董事会秘书,在锦州银行系国有参股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期间,中共锦州银行委员会作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经其任命代表党委(党组)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帮助”股东转让股权
伙同前任董秘收受515万
作为锦州银行的行长办公室主任,孙某需负责领导批示传达、办公系统管理、文件上报和编写、对下级的批复等文秘工作。而作为总行董事会秘书,孙某还需负责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收集相关议案、信息披露、股东管理、股权纠纷的处理等董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在2016年获得上述职务后,孙某的贪污受贿之路也随即开始。
2016年下半年,锦州银行股东运通公司内部发生纠纷,欲转让其持有的锦州银行股权,具体由下属子公司福建誉信达有限公司总经理翁某某负责转让事宜。对此,翁某某找到时任锦州银行董事会秘书王某某(另案处理)请求其帮忙并承诺事后给予一定比例好处费,王某某表示同意。
此后,王某某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解决股权纠纷等事宜,通过指挥、联系沟通,促成运通公司3300万股权的快速转让,孙某协助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事后,翁某某以顾问费的名义,给付王某某、孙某165万元好处费,孙某分得50万元。
2017年上半年,运通公司想将剩余的2000万锦州银行股权转让。翁某某再次找到王某某和被告人孙某,请求帮忙并承诺给予好处费,王某某、孙某表示同意。后二人促成运通公司将2000万股权成功转让。事后,翁某某再次给付王某某、孙某300万元好处费,孙某分得100万元。
在尝到甜头后,2017年下半年,锦州银行股东沈阳大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晨出租公司产生股权代持纠纷。锦州银行委派时任锦州银行董事会秘书孙某全权处理此事。孙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大众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进行沟通,对双方进行协调,最终促成华晨出租公司顺利将400万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为感谢孙某,华晨出租公司经理乔某某分两次给予孙某好处费50万元现金。
除了利用职务便利“帮忙”收取好处费外,孙某还存在贪污行为。
2017年9月,孙某任锦州银行董事会秘书期间,利用其负责锦州银行公司治理业务职务便利,以需要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的名义与北京隆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签订委托公司治理合同,并约定服务费用17.5万元。
2017年10月13日,锦州银行将该笔服务费用转至隆某沈阳分所账户,该律所出具了正式发票。后在该项业务未开展时,孙某提出终止履行该合同,并要求隆某沈阳分所将服务费退回。隆某沈阳分所扣除相关税费1.5万元后,按照孙某的要求,将剩余16万元以现金方式退还给孙某,孙某遂将该款项据为已有。
增发新股安排承销商
受贿千万却“喊冤”?
与上述动辄百万的收取好处费相比,孙某在锦州银行增发新股、对外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钱款1000万元,金额更为惊人。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中旬,锦州银行已无国有股份。孙某此举系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8年12月,锦州银行在香港配售增发10亿股新H股。被告人孙某利用负责股权管理的职务便利,将Parchment(香港)投资有限公司(音译“帕加马”公司)作为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帕加马公司赚取锦州银行支付的承销佣金港币2700万元。
为了躲避监管,帕加马负责人陆某通过零钱公司往她名下的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共存入700万元,2019年5月,陆某将上述三张银行卡交给孙某,以银行卡的方式给予孙某好处费700万元。
期间,陆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又给孙某港币150万元。2020年10月,因惧怕被组织调查,孙某将该150万元港币通过银行转账退回陆某银行账户。
孙某为帕加马公司提供“生意”并非仅有一遭。2018年11月,锦州银行购买中原银行在香港发行的美金3亿元境外优先股。孙某利用负责股权管理的职务便利,推荐帕加马公司作为中原银行优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
2019年4月,帕加马公司赚取中原银行支付的承销佣金美金170万元。2019年下半年,陆某以现金方式送给孙某好处费300万元。陆某已于2020年1月出境。
针对非法收受的相关款项,孙某也采取了“东躲西藏”的隐匿模式:存放于孙某岳父、岳母家阁楼120万,岳父岳母名下各100万,岳母妹妹名下200万,妻子名下170万,嫂子常某名下50万等。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00万元及相关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6万元由扣押机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锦州银行。
针对与帕加马公司的往来和收受钱款,孙某上诉称,陆某是锦州银行员工,帕加马公司也是锦州银行实际控制,陆某给其的1000万元是经锦州银行时任董事长张伟同意,帕加马公司加入承销团也是张伟决定,该笔款项应属关联交易,陆某给其的150万港币用于锦州银行人员到港费用支出,不属于受贿。
对此,二审法院指出,陆某负责的帕加马公司相关上市公司融资过程中被推荐为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均系孙某利用负责股权管理的职务便利,其为帕加马公司谋取了利益并收取陆某钱款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孙某所称的“时任董事长张伟同意”,已经是“死无对证”。张伟于2002年出任锦州银行董事长,掌舵锦州银行多年,在2019年11月卸任。2019年12月19日,张伟因罹患胃癌在北京离世。此前曾有多家媒体报道称,2019年7月张伟曾试图外逃美国,在北京首都机场飞机起飞前被拦截。
另外,孙某及其辩护人还提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股权转让收取钱款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具有坦白情节、有罪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但均未获得法院认可。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