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有助于提升人民银行地位,增强货币政策有效性,提高宏观审慎管理能力,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等。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和潜在挑战,主要包括系统安全风险、数字钱包被盗用、用户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及消费者使用习惯的培养问题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陈燕红对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的风险防控与治理路径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陈燕红同时也是北京德和衡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并且担任国际商会(ICC)银行专业委员会数字化工作组专家、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在央行数字货币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与理论研究经验。
|对话|
问:作为央行数字货币领域研究专家,从立法角度上,您对我国央行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确立有什么建议?
陈燕红:央行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的法定货币形态,在推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体系体系发展中的价值,离不开完善健全的法律规范的保障。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内容与央行数字货币的匹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特别是在货币的法偿性、形态、所有权转移认定、反假币等方面对现行金融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需要明确。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人民币的范畴并未包括数字货币,因此建议在法律规章中调整对“人民币”的定义,将数字货币等形态纳入其范畴。
第二,货币法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而在现实应用中,考虑到数字货币需依托特定网络基础设施进行流通,因此可能出现因技术因素无法接收央行数字货币的情况,会对货币“法偿性”造成影响。
第三,所有权转移认定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所有权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数字货币不具有物理形态,使得对其所有权的转移认定很难认定,因此可考虑通过修改民法典相关条款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性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央行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公示公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