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和方式
一、参保范围
市直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幼儿园的入托幼儿。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执行,按属地原则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
二、缴费时间及方式
学生开学报到时,缴纳该学年医保费,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每人50元(首次参保需另缴工本费15元)。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对于符合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的学生和幼儿,应当提供重度残疾证(一、二级)或低保证。
三、待遇享受政策
1、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700元,报销比例50%。乙类费用先自付10%。
2、特殊重病门诊费用:学生、入托幼儿的特殊重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发生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60%。乙类费用先自付10%。
3、门诊统筹政策:根据规定,参保学生、入托幼儿可持医疗保险病历本和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记账消费。门诊统筹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60元。6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当年未消费或消费不足60元的,不再结转下年度使用。
4、大额医疗保险:基本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报销。甲类费用报销75%,乙类费用先自付1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7万元。
四、其他要求
1、学生、入园幼儿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属于乱收费项目。各学校、幼儿园通知学生入学(入园)缴纳学费时,一并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各高校、中专学校、普通高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本学年新生入学发放通知书时,须一并将《衡水市区学生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发放给每一名当年入学新生及入园幼儿手中。
3、各学校及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要将这项政策向学生进行宣传,积极组织学生参保,要把政策讲清、讲透,特别是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让学生真正理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