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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机构数量显著减

2022-09-14 17:27

近日,据中信建投发布银行业研究报告指出,今年上半年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机构数量显著减少,预计有26家中小银行退出理财发行市场,也即由2021年年末的301家减少到现在的275家,发行理财产品数量也在减少。同时,银行理财公司正逐渐崛起,目前已向外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公司数量已达25家,发行理财产品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这种机构数量的变化,表明了商业银行直接发行理财产品正逐渐向银行理财公司发行理财产品过渡,也标志银行理财产品一个旧时代的结束和一个新时代的开始,不仅将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格局发生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将对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的行为以及收益风险等带来了深刻的冲击,表明银行理财产品刚兑时代已被彻底打破。

如此,有不少的网民或读者朋友心里就会产生疑惑,银行理财产品何以发生这种变化?也就是说过去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又为何要不断让渡给现在纷纷获批成立的银行理财公司?是商业银行心甘情愿还是监管部门为了防止理财产品风险而人为驱使?不错,这些问题问得很好,也都问到了根源上。一句话,银行理财产品之所以出现了这一历史性转变,并非商业银行自觉自愿,是央行、银保监会加强理财产品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确保我国金融业稳健经营的需要。

从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看,需要商业银行逐渐退位和银行理财公司逐渐上位。

银行理财产品旧有格局的改变,主要是2018年4月和9月央行与银保监会分别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这两个制度规范通常被称为“理财新规”。“理财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所以,今天商业银行不断退出理财产品发行市场,将权利过继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子公司,既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之事,也是监管机构监管理财产品风险的必然要求。

因为,在“理财新规”发布之前,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可谓是鱼龙混杂、理财产品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尤其是发行理财产品所得的资金没能做到“专款专用”,由于底层资产不透明,层层嵌套,往往与信贷资金混杂一起经营,表外经营异常突出,将大量资金投入了虚拟泡沫产业领域,加大了资金运用风险;而出现经营风险之后又往往全部由商业银行进行“兜底”,如此给商业银行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隐患。

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逐渐由商业银行自身转交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子公司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仅可以迫使银行理财子公司提高理财产品管理质量,增强经营自我责任约束意识,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也有助于理财子公司建立风险“隔离墙”,实行分账经营、分账管理,专注资管业务拓展,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防止理财产品经营风险向银行信贷经营传染,将理财产品风险控制在一个“较小”范围,不至理财产品经营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很多,很多中小商业银行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或监管不到位,在发行和经营理财产品上出现了不少问题,产生不少负面社会影响,影响了银行社会形象和声誉,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不利。而如今按照“资管新规”要求,一些不具备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中小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或者退出理财产品发行市场,或只代理销售其他银行发行或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这样既可以使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数量不断减少、实现自我淘汰和实行行业的优胜劣汰,更可在很大程度上拔除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的根源,从而为银行理财产品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利金融环境。

总之,一句话,商业银行逐渐退出理财产品发行市场,银行理财子公司专事理财产品发行与经营,可使两者都专注主业,做到信贷工作与理财产品经营工作两不误,让商业银行经营逐渐向多样化方向转型发展,提高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发展能力,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应对经营风险的能力。

从理财产品健康可持续发展看,需要商业银行忍痛割爱将理财产品发行权让位给银行理财子公司。

自从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那天起,就一直对理财产品承担刚性兑负责任,这样就不利于增强商业银行发行和经营理财产品的责任意识,也没有建立有效责任约束机制,在理财产品发行和销售上往往盲目追求数量,忽视管理质量;尤其是在理财产品的销售上没有按照投资适当性原则,即没有按照购买理财产品客户的资金实力、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专业知识等要求配售风险等级程度不同的理财产品,没有引导投资者形成正确的理财产品投资理念,眉毛胡子一把抓,甚至为了完成任何不仅不尽风险告知义务,反而将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吹得天花乱坠,有意隐瞒投资风险,使不少投资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结果当风险发生之后,很多投资者因亏损出现倾家荡产悲剧。

而投资者一旦出现理财产品亏损和风险之后,就迁怒于商业银行,或聚集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追索赔偿,或者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由此,当前监管部门出台“资管新规”迫使商业银行退出理财产品发行市场,将其权力让位给其控股成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形式上看依然没有离开商业银行这个“大家庭”范畴,但经营的实质发生了变化,从法律上对经营的责任也有了明确的划分,也即经营责权利是对等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由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经营出现的亏损或发生的风险只能由银行理财子公司承担,不会把“风险之火”烧到商业银行正常业务经营的身上。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看,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不对理财产品产生亏损或风险进行“兜底”,完全打破了过去的刚兑局面。

如此以来,让银行理财子公司在理财产品和发行上谨慎经营,并建立起一套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利于提高对理财产品发行与经营掌控能力。尤其,可迫使银行理财子公司着力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使自己发行与经营理财产品的综合能力不断提高,将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亏损和风险控制到最小,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和社会声誉,从而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业务不断发展壮大和可持续发展蓄积巨大的金融动能。

同时,打破刚兑,也可在两方面发挥积极的金融推动作用:一方面,可助推银行理财子公司在销售理财产品中尽好告知义务,将理财产品收益与风险全面向投资者反映,让投资者能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不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尽量规避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在银行理财子公司尽到风险告知义务之后,可引导投资者形成正确的理财产品投资理念,投资者若购买理财产品再出现亏损或风险时,做到风险自担,不再找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麻烦,可消除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障碍,使理财产品市场秩序逐渐回归理性,使社会金融秩序不断得到平稳。

最后,有一点需指出,商业银行逐渐退出理财产品发行市场,标志银行理财已进入理财公司时代,揭开了理财产品规范发展的新序幕,这样将更利于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金融市场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我国稳住经济大盘以及为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金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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