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那么生活中非法集资到底离我们有多近呢?近年来,各种理财渠道层出不穷,养老基地、项目投资、股权理财……旗号五花八门,吹嘘天花乱坠,非法集资者逐渐把魔爪伸向老年人,他们利用老年人拥有一定闲散资金、防诈骗意识淡薄、投资理念不成熟等特点,承诺“高利息”“低风险”“快回报”,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方法,不断扩大非法集资规模。
鸡蛋免费领
天上不会掉馅饼
2013年以来,曹某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多家公司,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 “艺术品交易”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在全国18个省成立众多关联公司,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向1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2亿余元。该公司在建邺区应天大街设立分公司,聘用汪某等十四人为业务员,向中老年人吸收资金。
“我们都在路边、小区、菜场发传单,客户拿着传单可以到公司领取鸡蛋券等小礼品”汪某供述“后来就通过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的方式进行推销,我们会留下客户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他们来开会。”
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汪某等十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起诉。
养老诱惑大
理财三思而后行
2013年以来,甲某成立养老公司,对外宣称是专业从事旅游、养生项目开发建设及管理的企业,先后聘用乙某等人在南京设立十余家分公司,让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从事养老业务,以年化收益率10%-20%的高额收益为诱饵,招募会员购买消费卡。会员招募主要面向75岁以下的老人,集中分布在五六十岁年龄段。
经查,甲某等人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组织旅游等形式,以“养老”“旅居”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发展客户2万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亿余元,只有少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生产经营,大部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业务员提成、个人借款等,造成集资参与人4亿余元无法归还。
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应予起诉。乙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起诉。
检察官说法
建邺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毕恩轩
目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频繁爆雷,一边是非法集资者犯罪手段不断升级、迷惑性强。他们通常会注册成立一家合法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借助媒体力量线上线下造势宣传,包装高大上的项目,以赠送鸡蛋券、组织旅游考察、召开生日会等方式,编织一张张陷阱网,让老年人防不胜防,但实际上公司根本没有向社会融资的资质。
另一边是集资参与人发财心切、投机心理大行其道。传统银行储蓄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投资收益需求,渴望一种稳定而高收益的投资渠道,这就落入非法集资者编好的陷阱网,诱使老年人无视理财风险而放松警惕,一部分先期投资者在得到好处之后便加大自己的投资量,越陷越深,一部分在出现兑付风险的时候仍坚信“自己不会接到最后一棒”,悔已晚矣。检察官提醒,“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把十种“理财”项目风险提示
送给大家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南京建邺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