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官网连续发布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分行3张罚单,根据淄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淄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3号、4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桓台支行因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不符合规定。1月19日,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中国建设银行桓台支行罚款35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桓台支行林楠因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不符合规定。同日,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中国建设银行桓台支行林楠作出警告处罚。
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分行王立军因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不符合规定。同日,银保监会淄博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分行王立军作出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