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先秦法家,人们可能会立即想到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然而,这并非先秦本来就有的认识,而是出自《汉书·艺文志》。事实上,先秦并无法家学派之类的说法,商鞅、韩非等人都不知道自己是“法家”——“法家”是后世建构起来的学派概念。
“法家”是西汉学者司马谈最早提出的概念。他在《论六家要旨》中提出了“六家说”,将诸子分为儒、墨、道、法、名、阴阳六家。(见《史记·太史公自序》)但是,司马谈并未指明“六家”对应哪些人、哪些书。他的儿子司马迁也没有采用“法家”概念。例如,司马迁《史记》中有《老子韩非列传》,将老子、庄子、申不害、韩非四人同传。或许在司马迁看来,他们四人才是一派。到了西汉晚期,刘歆著《七略》,其中《诸子略》继承、扩充“六家说”为“十家说”——将诸子分为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小说家,然后以“十家说”划分诸子作品。这样,“法家”所指便明确了下来。《七略》虽然在后世流传中散轶,但它经过删削,保存于东汉班固的《汉书·艺文志》。根据《汉书·艺文志》的划分,先秦法家作品为《李子》《商君》《申子》《处子》《慎子》《韩子》,相应法家人物为李悝、商鞅、申不害、“处子”(其人其书不详)、慎到、韩非。这个法家名单对后世影响很大,成为今天不少学者理解“法家”的依据。
将《汉书·艺文志》作为理解“法家”的依据,存在可以商榷的地方。这是因为,法家之所以为“法家”,还有更为根本的依据。《汉书·艺文志》先界定法家的内涵,然后根据内涵确定外延,于是将李悝、商鞅等人及相关作品划入法家。因而,《汉书·艺文志》对法家的定义比它对法家的分类,更具有根本性。更进一步讲,《汉书·艺文志》对法家的定义、分类又源自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因而,司马谈提出的法家定义才是最具有根本性的。我们应该从司马谈提出的法家定义出发,划分法家人物、作品,而非直接采纳《汉书·艺文志》对“法家”的划分。
关于“法家”,司马谈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踰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同上)“一断于法”是法家的本质特征。法家之所以为“法家”,在于他们主张以“法”(法令)作为主要治国手段。《汉书·艺文志》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汉书·艺文志》基本上继承了司马谈对“法家”的理解。
如果从“以法令作为主要治国手段”的标准来审视《汉书·艺文志》的法家名单,就会发现这个名单有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
其一,《管子》部分篇目属于法家。长期以来,《管子》被视为管仲作品。《汉书·艺文志》将《管子》归为道家,《隋书·经籍志》则将《管子》归入法家。宋代以降,学界逐渐认识到《管子》非管仲所作,亦非出自一家一派之手,其中包含了道家、法家、儒家、阴阳家、“轻重家”等学派作品。至于《管子》中哪些篇目属于法家作品,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如果将“以法令作为主要治国手段”作为判断标准,那么《管子》中的《八观》《法禁》《重令》《法法》《任法》《明法》《明法解》《正世》《治国》为典型的法家作品。它们有明确的主张“法治”的观点,如《明法》认为:“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
其二,子产、吴起可以归入法家。子产因无著述流传,故不在《汉书·艺文志》中。春秋晚期,郑国执政子产推行改革,并率先公布成文法令《刑书》,这在当时可谓石破天惊。叔向批评他说:“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公六年》)子产堪称法家先驱。吴起只有兵法著作《吴起》流传,故在《汉书·艺文志》中不属于“诸子”,而属于与之并列的“兵家”。战国前期,吴起在楚国推行变法。《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说:“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吴起以法令治国,打击旧贵族,以实现强兵目的。从思想的角度来看,吴起亦可归入法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