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大病保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省财政厅设立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门核算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根据上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每人20元的标准,省财政直接将大病保险基金划入大病保险基金专户。9月底前,根据实际参保人员和筹资标准进行清算划拨。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将上季度大病保险资金支出情况和本季度预拨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指定账户。
建立省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风险调节金制度和年度考核保证金制度。风险调节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额的5%提取。年度考核保证金按照当年筹集的资金额3%预留。
本年度因政策调整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基金损失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在中标利润率内承担损失,其余部分通过风险调整基金或者提高下一年度融资水平解决,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省级商业保险机构在收到大病保险资金后,根据实际需要对所属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周转金制度。周转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月均支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