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支行、杨合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8日,原告杨某某经被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支行工作人员周某某推荐,购买XX银行西安文艺路支行代销的长安成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12689;风险等级:R4),交易金额277000元,其中交易份额273781.90份,手续费3284.58元。据被告提交的基金数据留痕显示,该笔交易卡号为XXXXXXXX********,渠道名称为手机银行,交易金额277000元,交易接入方式为m_app,客户名称:杨某某,客户手机号为1899118****。经查,该案涉基金的管理人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银行西安文艺路支行为代销机构。2022年11月16日,原告赎回基金119164.76元,2022年12月21日,原告赎回剩余基金52228.99元。
另查,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理财经理胡炳杰于2022年7月8日向原告致电,通话内容为告知原告其购买的长安成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情况,告知其近期涨幅11.7%,亏损比之前少了不少,并明确告知其亏损为53700元左右,并表示将随时关注并反馈行情,原告表示已知晓。2022年11月11日,被告理财经理胡炳杰再次向原告致电,告知其购买的案涉基金行情并让原告当日三点之前到银行柜台办理赎回,原告表示其尽快过去,但原告并未前去办理。2022年12月6日,被告理财经理胡炳杰再次致电原告,原告称于当日到被告处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