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患者患有窦性心动过缓都需要进行治疗?其实并不是。心血管医生告诉大家,是否需要治疗主要根据患者自身情况而定。
患者若在临床上却没有表征,则是不需要治疗。但凡有临床表征,都是需要进行治疗。但是不同情况的患者治疗方式不同。
若是患者有表征,但是能够查出其具有可逆性的病因,可借助一定的手段去除该诱因。若既有表征但无可逆性病因的患者,则会选择用药物治疗或是植入起搏器等治疗手段,来改善患者的病症。
药物治疗,临床上通常会选择阿托品、异丙肾上肾素。通常采用阿托品静脉注射,若剂量过小可能使心率进一步降低,阿托品也会对部分二度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可能无效。而异丙肾上肾素通常会利用介质葡萄糖液,进行静脉点滴,滴注过程中要注意要小剂量滴注开始且逐步调整剂量以达到最合适的心率。
但异丙肾上肾素和阿托品有一个较大的缺点,药物治疗有可能不利于心肌代谢,在冠心病中会加重心肌缺血。因此药物治疗只能用于紧急情况或临时挽救生命,长期治疗推荐使用其他手段进行治疗。
常规起搏适应证的关键要点,其强调心动过缓相关症状是起搏器植入的前提。起搏器的适应症主要是分为Ⅰ类适应症和Ⅱ类适应症。Ⅰ类适应证有很多,我们简要的介绍一下:患者有存在症状性心动过缓,并有与心动过缓有关的临床表象;患者的症状性变时功能不全;患者由于正常服用常规药物量而引起的心动过缓。上述三种亦属于窦性心动过缓Ⅰ类适应症。
Ⅱ类适应证,则是患者若出现不明原因晕厥,经电生理学检查发现患者的窦房结功能不全;若是患者的HR小于40次每分钟,出现的症状与窦性心动过缓很可能相关,但目前尚未论证的症状;患者清醒时心率经常小于40次每分钟,并伴有有轻微症状。上述就是使用起搏器植入患者要符合其中的适应症,因为起搏器的临床大数据统计而言,不良事件较多,但是大多是都是由于没有遵循其关键要点而引起的。
窦性心动过缓临床十分常见,严重者可引起严重血液动力学障碍。正确识别及处理,可提高生活质量及预防猝死。心动过缓药物治疗只能用于紧急情况或临时挽救生命,药物长期治疗疗效不肯定,有起搏治疗适应证者应安置心脏起搏器。
总之,患者通过任何渠道获知患有窦性心动过缓时,都应该前往医院进行复测。以及再根据患者的是否有临床表征来确定是否需要治疗以及采用什么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