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向东旭光电下发关注函,就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并收购控股股东子公司房产的相关交易,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不当输送利益的情形,重点说明向关联方收购房产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等情况。
22日晚间,东旭光电披露《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关于收购控股股东子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装备”)拟将持有的芜湖东旭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宇”)45.23%的股权转让给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交易对方”),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芜湖威宇全部股权评估值为81727.01万元,本次45.23%股权的转让作价为37000万元。
与此同时,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大兴区汇营路15号院的资产(以下简称“房产资产”)作为公司研发中心的研发基地及专家公寓,包括86299.51m2房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43210.55m2的土地使用权,以2020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前述房产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00575.34万元,交易作价为100575.34万元。
对此,深交所要求东旭光电就多个事项进行说明:
补充披露对芜湖威宇和上述房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并说明评估详情,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方法的选取及依据、关键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其合理性、评估前后相关指标的对比、不同评估方法结论的差异及说明、最终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