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肯承担,但我们真的承担不了。”放弃吧,没房子住还不说,定金说不定也要打水漂;不放弃吧,多出来的30万元增值税又该如何是好?现在邹女士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上海人马先生也遇到了这样的困境。他今年40多岁,是家中独子,父母已年过70,原先居住在宝山一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老公房里,因为楼层太高,在去年11月卖了房想换个低楼层。
马原卖房作价245万元,同月在长宁置换了一套同等价格的房子,签了居间合同,价格240万元。但因为宝山的房子1月20日才拿到首付款,所以晚了几个月,“没想到突然来了新政,要多交12万多增值税。”马先生无奈地叹道。
所以,因税费政策调整而增加的税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新增加的税费由谁来承担,确实需要具体政策的明确规定和积极处理,无故地转嫁给购房者是不正确的。而定金损失的问题,购房者应该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买卖双方内部商讨这一违约责任谁来承担,并防范各类过激的不当行为。